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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周岁是否认定为劳动关系?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1-30

代理意见

尊敬的仲裁员:

   本所接受十堰伟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十堰伟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代理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意见:

一、原告已年满60周岁不具体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主体资格有二点:一是具备劳动行为能力;二是未达法定退休年龄。据此,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主体资格自然灭失,双方不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双方之间的劳动亦不属于劳动法上的劳动,而应理解为与公务员、保姆等劳动一样的广义劳动 ,属其他法律而非劳动法调整的范围。

二、双方劳动关系已法定终止,不存在劳动关系。

原告于2013年5月份领取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也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从2013年5月19日原告我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即行终止,这种终止属于法定终止情形。劳动合同(关系)终止后,自应不存在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问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属于养老保险的一种,故属于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

三、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后,也不存在重新建立劳动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将职工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均列入基本养老保险保险范围。其中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第七条规定:“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根据上述规定,新农保制度实施时(2009年)超过60周岁的农民工不论是否缴费,均符合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因此,超过60周岁的农民工因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而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劳动合同(关系)终止后,现双方自应不存在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问题。

四、原告已领取社会保险,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0年9月13日,法释[2010]12号)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为此,现原告已超过60周岁,且已经享受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因此本案争议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综上所述,原告诉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且本案属劳务 合同纠纷,贵委没有管辖权,故请求贵委驳回申诉请求。

 

                                    湖北平长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熊

                                   2016年 1月21日

38、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仍在用人单位工作,或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动关系处理。 

《劳动争议仲裁法》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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